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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总结(JobSummary/WorkSummary),以年终总结、半年总结和季度总结最为常见和多用。就其内容而言,工作总结就是把一个时间段的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总检查、总评价、总分析、总研究,并分析成绩的不足,从而得出引以为戒的经验。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总结集合3篇,欢迎品鉴!
【篇一】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总结
***乡妇联积极贯彻落实区妇联关于加强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安排部署,充分发挥妇联组织联系广大家庭、妇女的优势,与综治办、司法所等部门密切合作,扎实开展人民调解和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及时有效地化解了各类社会矛盾纠纷。在妇女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处理方面,乡妇联始终把保护广大妇女和家庭的权益放在首要位置,坚持“主动服务,调解及时”的原则,通过采取多种措施,积极协助当事人解决矛盾纠纷和问题,为维护社会和谐和家庭稳定再添砖加瓦。
一、加强源头管理,排查化解纠纷
以“三访四察五送”为抓手,乡妇联对辖区妇女儿童生活状况和婚姻家庭生活进行摸底登记,特别关注残疾妇女儿童、家庭结构复杂、容易发生矛盾纠纷的家庭。全面排查流浪乞讨、智障、精神病、聋哑残疾妇女和留守妇女儿童、生活失意、婚外情、“问题女婿”等来历不明的人员和家庭数量。重点关注家庭成员复杂、家庭矛盾突出、可能涉及家庭暴力和感情纠纷的家庭。2021年上半年度走访家庭1000余户,对于发现的婚姻家庭矛盾纠纷苗头,力争做到早发现、早控制、快调处,确保小矛盾不出家门,小纠纷不出村,避免矛盾升级和恶化,防止家庭暴力、命案发生。上半年共调解4件婚姻家庭纠纷,调解率100%。
二、创新宣传形式,提高思想意识
线上线下相结合,以群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形式全方位开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法律法规宣传活动。线下利用赶集日、节日等契机,通过现场咨询、受理法律求助、散发宣传材料、问卷调查、观看宣传展板等形式,向群众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充分发挥乡村广播、橱窗板报等宣传阵地,进行常态化的普法宣传。线上以微信公众号、妇女工作群、小组群为主要阵地,通过积极转发法律法规短视频、观看线上知识讲座等方式对我乡开展平安家庭创建、法治教育、家风家教宣传,有效提高了妇女群众遵纪守法、依法处理家庭问题的意识,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家庭矛盾纠纷的发生。
三、强化阵地建设,创新服务模式
依托妇女儿童之家、婚姻家庭辅导中心、巾帼讲堂、工会之家等服务阵地,用通俗易懂、就近就便、更接地气的工作方式,提供心理疏导、法律咨询、纠纷调解等服务,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和妇女的合法权益,提高各类婚姻家庭矛盾的多元化化解能力。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婚姻家庭纠纷,依法理性维护自身权益,以家事纠纷治理推动基层社会治理,共同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家庭幸福美满作出积极贡献。
四、培树典型示范,发挥引领作用
2023年4月至5月,***乡妇联在全乡范围内开展了“十佳美丽家庭”评选表彰活动,培树和宣传新时代家庭观,弘扬家庭文明新风,引导广大家庭成员自觉履行家庭责任和社会责任,倡导民主平等、互敬互爱、文明和睦的家庭关系,以“小家庭”的和谐促进社会“大家庭”的稳定。
在妇女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处理方面,***乡妇联得到了广大妇女和家庭的支持与认可,我们将坚定不移地推动妇女家庭矛盾和调解工作更进一步发展,并为妇女和家庭创造更为美好的生活环境努力奋斗。
【篇二】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总结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稳定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因家庭矛盾感情纠葛、不正当两性关系、第三者插足、谈恋爱不成等因素导致的纵火案件、伤害案件、杀人案件等刑事犯罪,影响社会治安的稳定。三台山乡妇联在市妇联的积极领导支持下稳定的开展了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的这项工作,以建设平安家庭,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主要目标,坚持预防为主,调处结合的基本方针,充分发挥我们的职能作用,用我们最饱满的热情去迎接这项艰巨的工作任务,并且取得了一个不错的成绩,有效的调解了多起婚姻家庭矛盾,为维护家庭的和睦和一个稳定的和谐社会奠定了基础。现将三台山乡妇联婚姻家庭有矛盾纠纷工作总结如下:
一、工作情况
2021年上半年度,三台山乡妇联联合三台山乡司法所通过定期进村入户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力争做到早发现、早控制、快调处,及时发现矛盾纠纷,防止和避免排查不及时,调处不及时的矛盾激化,对家庭矛盾和邻里纠纷进行及时调处,确保小矛盾不出家门,小纠纷不出村。上半年,三台山乡共处理5起家庭纠纷案件。
二、主要做法
(一)积极开展法律宣传工作。广泛开展《反家庭暴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普法宣传工作,引导家庭成员学法、知法、懂法、守法。通过律师、家事调解员等专业人士对典型案例的分析,进一步提升了广大妇女依法维权的意识,提高了妇女学法、懂法、用法的水平,促进了妇女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二)弘扬文明家风,创建文明乡镇。开展“最美家庭”“美丽庭院”等评选表彰活动,培树和宣传新时代家庭观,弘扬家庭文明新风,引导广大家庭成员自觉履行家庭责任和社会责任,倡导民主平等、互敬互爱、文明和睦的家庭关系,以“小家庭”的和谐促进社会“大家庭”的稳定。
(三)发挥妇女议事会作用,化解群众间的矛盾。每月定期开展妇女议事会,对婚姻家庭矛盾纠纷进行排查,及时发现和化解矛盾纠纷隐患。与乡综治、司法等部门密切配合,协助调处婚姻家庭纠纷及其他涉及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案件,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建设平安三台山贡献巾帼力量。
三、存在问题
婚姻家庭纠纷引发的案件,具有明显的突发性,防控难度较大。此类案件大多属于偶发性犯罪。犯罪分子事先并没有杀人、伤害等动机和预谋,一般属于临时起意。这些案件的加害人和被害人之间一般并无大的积怨,而仅仅是日常生活中的点滴矛盾,随着双方当事人之间口角、矛盾不断升级,情绪处于不能理性自控的状态,易出现一方当事人头脑发热,情急之下采用过激手段致对方死伤。在农村,这种情况相对较多,酒后因言语不和杀人的也较多见。另外一些案件即使事先有积怨存在,存在言辞及行动的冲突等意外因素引起,作案手段也相当的情绪化,防控工作难度较大。
四、下步工作计划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政府职能,落实责任,整合各相关部门职责,促进信息共享和资源优化。二要加强基层调解组织建设。将基层基础工作的中心向村委会、村民小组延伸,实现被动服务向主动服务型的转变。三要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开展各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强化公民的法律意识。
【篇三】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总结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谐稳定关系社会和谐稳定。
婚姻是维系家庭感情的基础桥梁,家庭是构成和谐社会的基本细胞,婚姻家庭稳不稳定,涉及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的增多势必会给社会秩序带来不稳定因素,这对我们加快振兴社会主义建设步伐构建和谐社会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一、婚姻家庭纠纷的成因
(一)因精神空虚、文化误区和道德缺失而形成纠纷。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今天,我们每个家庭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伴随着婚姻家庭生活的提高,一些不健康的思想观念随之而来乘虚而入,表现为婚龄不够非法同居、未婚先孕、试婚、包二奶等不伦理道德现象已屡见不鲜,形成了所谓的“时尚”、“新潮”等精神文化误区。婚姻一方纠纷当事人在喜新厌旧情绪驱使下,缺乏对婚姻家庭、子女的责任感;因而存在婚外恋,第三者插足等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以对方有过错、婚外恋、第三者插足提起离婚并要求赔偿导致的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日益增多。
(二)因张扬个性化、以婚姻一方为中心导致婚姻家庭关系形成纠纷。现代社会尊重人的个体价值,人们追求个性的张扬。然而在家庭生活中过分强调个性,很少考虑如何去适应对方和彼此适应,夫妻之间忽略情感的培养和思想语言沟通交流,加之心理、情感和文化素养上的差异,产生不可融合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必然影响家庭关系的协调发展因而产生矛盾。“个性不合、性格不和”是当前婚姻纠纷当事人反映最多的理由,互相抱怨导致感情的裂痕愈演愈深,琐事的“小摩擦”逐渐发展成为长期的家庭矛盾。
(三)因经济利益矛盾形成纠纷。无论富裕家庭,还是贫困家庭,财产之争始终是焦点。家庭经济的管理、经营、投资、债权、分家析产等,使财富积累日益趋向多元化。相伴而生的家庭成员之间的价值取向、利益冲突、观念分歧等产生矛盾,现实中,困难家庭因为柴米油盐收支大打出手,富裕家庭因为房产、存款分割争执不休。
(四)因家庭暴力形成的纠纷。这类纠纷中,女性大多处于弱势。由于封建思想的影响,一些大男子主义、重男轻女等思想在社会上仍然存在,有的人认为殴打、虐待妻子是自己的事,别人无权干涉。加上社会道德发展水平不平衡,一些个人主义、享乐主义、拜金主义的思想侵蚀,赌博、酗酒、吸毒等现象的影响,家庭成员染上这些不良嗜好就可能成为家庭暴力的“导火索”,极易产生家庭矛盾和纠纷激化。
(五)因赡养形成的纠纷。现实中与父母共同生活的两代家庭,因文化、观念、生活方式等不同,夫妻之间、家庭成员之间都可能产生分歧;一个老人能养活一帮儿女,而一帮子女确不能养活一个老人,因此,时常发生子女不愿赡养老人,甚至虐待老人的纠纷。
二、婚姻家庭纠纷的特点
(一)矛盾排查难度大。“家丑不可外扬”是中国的传统,婚姻、家庭矛盾发生之初,家庭成员认为是家里事,理所当然希望在内部消化,传到外面“没面子”、难看。矛盾根源发生后,纠纷当事人心中积累着怨气,随着时间推移,矛盾由量变到质变,越积越深。
(二)纠纷形成因素复杂。复杂体现在一是引起矛盾因素复杂,引发因素不仅有人的因素,还有经济、利益因素,表面看来是家庭成员关系之间出问题,实际是重大的经济利益冲突;二是多种矛盾交织,表面上是赡养问题,实质上是继承问题,表面上是小夫妻感情不合,实质上是双方父母干涉过多,等等复杂矛盾交织。
(三)纠纷发展快、易激化。家庭成员之间往往对争执不能互谅互让,经年积月累,深藏久蓄,一朝发泄,相煎甚急,容易走上非理智的选择,酿成后果,影响社会的稳定。
三、化解婚姻家庭纠纷的几点设想 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应注意以下事项:①调解要以促进家庭和睦为目标,注意调解的方式方法,多采用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方法,以亲情感人,以情理服人;②调解时还应多使用换位思考的方法,一方面调解员自身应富有人情味,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另一方面让当事人以诚信的态度进行换位思考,学会从别人的角度出发,取得他人的理解、支持和谅解;③调解要处理好家庭内部矛盾,注意方式技巧的灵活运用,应根据情形多适用动员多种力量协同作战的方法,尤其应对家庭中有威信的成员启发开导,让其协助做思想工作,可根据案情较多地适用座谈会调解的方式;④调处婚姻家庭纠纷应以疏导教育、解决思想问题为主,但对一些涉及实际困难所引起的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员应及时施以援手,积极与有关部门或所在的村、居联系,在可能的条件下帮助解决。
纵观婚姻家庭纠纷,其大都经历萌芽、升级、尖锐、激化四个发展阶段。矛盾处于萌芽阶段时,调解成功率高且效果好。随着矛盾阶段性发展,调解难度加大,纠纷容易反复,调解成功率降低。因此,婚姻家庭纠纷应早介入、早化解。
(一)要引起重视。家庭矛盾的隐私性使有些调解组织遇到一些家庭纠纷,往往采取不作褒贬,息事宁人的中立态度,甚至以“这是家庭内部矛盾,我们无权干涉”为由,忽视了其危险性,不作调解甚至推诿。婚姻家庭纠纷说小是家人吵架闹别扭,说大可能发展成为刑事案件,因此我们思想上必须重视,认清矛盾规律,寻找调解方法,深入细致调查。对不同内容纠纷采取不同方法:因家庭债务引起的纠纷,采取分析激励法;因过分强调个性引起的纠纷,采取换位引导法;对曾经夫妻感情基础深厚的家庭,采取煽情分析法;对一方不仅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同时在道德上也具有强烈的可谴责性引起的纠纷,采取批评教育法;对因家庭小事日积月累引起的纠纷,采取倾听疏导法等等。找准症结,对症下药,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做好化解工作。
(二)要落实责任。调处矛盾纠纷是农场司法分局的一项重要职责。司法行政机关每年要在制定调解工作计划的基础上与农场司法分局签订责任书,对组织机构、工作程序、工作制度等提出明确要求,建立责任制,完善奖惩考评,实行重大矛盾纠纷调处不力“一票否决”;要层层抓落实,农场司法分局指导各级调委会在“六统一”基础上,完善人民调解员岗位责任制和例会、学习、考评制度,进一步规范调解工作程序,调解工作要做到“六有”,有记录、有方案、有专人、有时限、有回访、有检查。
(三)要依托网络信息。开展调解工作,必须发挥各级调解组织的网络作用,畅通信息。必须健全各级调解组织,强化基层基础工作建设。在社区、管理区、场直单位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居民小区、居民组健全民调小组或民调信息员队伍,形成二级中心三级组织四级网络,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依托基层、多方参与的新格局,确保小矛盾不出社区、管理区,大矛盾不出农场,力争所有矛盾在辖区内得以调解解决。
(四)要创新机制。一是健全和完善信访、调解、综合治理矛盾纠纷排查工作机制。本着“抓早、抓小、抓苗头”和“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原则,把握主动权,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通过每月的常规月查、重点时期和重大节庆活动期间及敏感时期的专项排查,对可能引发的集体上访和矛盾纠纷隐患,边排查边治理,限时专人负责,多方法多途径争取提高调处成功率,及时掌握各类社会矛盾和不安定因素的动态信息,变“被动调处”为“主动防范”。二是建立维护稳定标本兼治工作机制。从“治本”和“治标”两方面入手,“治本”即加强法律、政策有关宣传,围绕全场中心工作,在群众中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和咨询,帮助群众理解政策,加强与群众的沟通,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治标”即做好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及时受理、依法调解、尽快结案,提高调解成功率。如当前群众的敏感问题拆迁补偿、土地承包、林地补偿、大额资金管理、重大工程建设、开发建楼项目,涉及矛盾多,各级司法、人民调解委员会要积极宣传政策,参与咨询,钝化矛盾,与相关部门形成工作合力,确保了工作中没有重大群体性纠纷发生,没有恶性案件发生。三是建立诉调对接机制。在建立的人民调解员联席会议制度基础上,农场法庭也要设置人民调解指导机制、示范机制、培训及调研评查机制,双方互动,实现诉调有效衔接。如农场法庭委托所辖农场调解委员会参与,成功调解了四起婚姻家庭、邻里纠纷案件。四是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婚姻家庭纠纷单靠一个部门,往往孤掌难鸣,在建立有关部门相互配合的“大调解”工作机制下,执法部门加大打击“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力度,保障家庭稳定健康的社会环境,大力倡导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赡养老人等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宣传和家庭美德教育宣传等项工作,多方力量参与,多种资源联合,调解效果才能得到充分提升。
针对每一件个案,我们归纳了三点婚姻家庭纠纷调处方法,并积极用于指导实践。主要做法:
一是情感疏导。针对婚姻家庭纠纷产生的成因因势利导做好情感疏导工作。如在感情确已破裂的离婚纠纷中,引导女性自强自立;在析产继承纠纷中,从亲情伦理、营造日后家庭和睦角度劝说当事人适当让步言和;在赡养纠纷中,通过激发当事人养育感恩之情来帮助当事人协商确定赡养费用和方式;在子女抚养、探视权纠纷中,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方面开展矛盾协调工作。
二是开导沟通。在弄清来访者的基本事实和主要矛盾后,视当事人矛盾激烈程度的不同,采用单独或集中的方式进行劝解引导,同时积极征求纠纷各方当事人的调解意见、建议,视法律规定、案件具体情况和类似案例调处方法,依法提出合理化的解决方案,供当事人选择。
三是阶段释明。调前释法,先释明案件可能涉及的主要法律规定,使当事人对案件结果形成初步的自我判断和基本预测;调中明法,在调解过程中纠正当事人对法律规定的错误理解,引导当事人正确理解相关规定,及时调整预期目标,以利于达成调解协议;调后说法,当事人意见一致、协议签订前告知双方不履行协议确定的义务所需承担的法律后果,督促其自觉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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